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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派情形-經股東會確認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經股東會確認後適用)
股利 年度 | 股東會 日期 | 期 別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董監酬勞 (元) | 員工紅利 |
有無全數分 派員工股票 紅利而股東 未配發股票 股利之情事 |
股東會對於員 工紅利及董監 酬勞之決議情 形與原董事會 通過擬議內容 之差異原因及 合理性 |
摘錄公 司章程- 股利分 派部分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現金紅利 金額(元)H | 股票紅利 金額(元)I |
股票紅利 股數(股) | 股票紅利 股數佔盈 餘轉增資 之比例(%) |
102 |
103/06/26 |
1 |
496,745,473 |
1,524,235,070 |
722,778,994 |
175,083,812 |
1.25000000 |
0.0 |
456,412,652 |
0.25000000 |
0.0 |
9,128,253 |
17,205,084 |
8,602,542 |
0 |
0 |
0.00000 |
無 |
不適用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及撥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應先依法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份盈餘,次就其餘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按下列比率分配之:
(一)董監事酬勞:為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三。
(二)員工紅利:為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一為下限百分之十為上限(1%~10%),其分配辦法授權董事會議定之。
(三)餘可供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 |
新台幣 10.0000元 |
註:「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分派員工紅利限額之檢測表
股利 年度 | 股東會 日期 | 期 別 |
本期稅後純益 (元)J |
員工紅利總額(元)K=H+I |
可分配盈餘(指期初累積盈餘+本期稅後純益)(元) L |
本期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及其他事項之合計金額 (元)M |
本期稅後純益及員工紅利總額合計數之50% (元) N=50%*(J+K) |
可分配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彌補虧損後餘額)之50%(元) O=(L-M)*50% |
K<=N或O(是/否) |
102 |
103/06/26 |
1 |
1,524,235,070 |
8,602,542 |
2,020,980,543 |
1,298,201,549 |
766,418,806.0 |
361,389,497.0 |
是 |
註: |
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盈餘轉作資本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退回其案件: |
| 一、 | 全數分派員工股票紅利而未配發股東股票股利 |
| 二、 | 員工紅利總額高於本期稅後純益及員工紅利總額合計數之50﹪,或可分配盈餘 (扣除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彌補虧損後餘額) 之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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